法律分析:第壹,要有拍賣基礎。二是強制拍賣的物品必須已經被查封或者扣押。三是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第四,強制拍賣的物品可以轉讓。只有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執行法院才能委托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拍賣應當由國家法定執行機關實施。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財產權,未經法律特別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強制執行,不得對他人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公民財產的強制拍賣只能由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進行,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進行強制拍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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