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願意放棄遺產的繼承;
2.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手續;
3.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放棄繼承將產生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將產生的影響有清楚的認識;
4.公證處應當將上述信息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由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放棄遺產需要哪些資料?
1,本人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2.死者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沒有實際法律意義;
3.我和死者之間的關系證明。可以由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署的放棄繼承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121條
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
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