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資的常用手段如下:
(1)違規發行證券;
(二)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債權憑證的;
(3)違規發放會員卡、會員卡;
(4)財產、不動產和其他資產的平等分割,股份的處分權;
(5)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
(六)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
(七)發行私人彩票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
(八)以傳銷或者秘密系列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9)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集資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
3.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