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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法律界定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不正當渠道向不特定公眾(包括個人和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以業務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傳單、推介會、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

3.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票等形式償還本息或給予回報。

4.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即公眾吸收資金。壹般來說,非法集資的典型犯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當然,還有很多其他類型的犯罪,但通常只要符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即向社會公眾集資,同時具備上述犯罪的四個要件,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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