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征地拆遷涉及巨大的經濟利益,容易發生腐敗。壹些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擴大職權範圍,違法拆遷,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壹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