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導向型同居,即沒有戀愛關系或動機的男女,出於興趣或需要,自願公開同居;
2.戀愛同居,即戀愛中的男女公開同居;
3.試婚同居,即處於婚前階段的男女同居,婚前壹周處於健身、檢查階段,以決定是否正式結婚;
4.類似婚姻的同居,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但當事人不具備合法事實婚姻的全部要件,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仍按非法同居處理;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的行為。公開是指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壹種同居行為。之所以違法,是因為這種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