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於事實的行為:指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產生的物權的設立或消滅,在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
2.基於法律規定:指通過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權,自繼承或遺贈開始時生效。
3.基於公法的行為:是指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發生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在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其中,非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取得權利的主體再次處分物權時,仍應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因法律文書和繼承而創設、轉讓、變更或消滅的物權的生效時間解釋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或受遺贈開始生效;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產權的,自事實行為實現之日起;
4、依照前三項規定享有物權的不動產,在處分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綜上所述,物權的設立、變更、讓與或者消滅,必須通過壹定的方式為外界所知,這是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