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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便處理需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規和具體條款?

2001年3月20日,國家通過《畜禽養殖場汙染防治管理辦法》,要求生豬500頭以上、雞3萬只以上、奶牛100頭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符合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畜禽養殖場。第四條規定,防治畜禽養殖汙染,應當遵循綜合利用、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原則;第十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排放的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在依法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第十四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應當采取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作有機肥、制作再生飼料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的畜禽糞便應當經過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2005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畜牧法》,該法於2006年7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第四十六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保證汙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汙染環境。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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