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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場所能否成為行政強制措施?

關閉場所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種類之壹是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此外還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財產、凍結存款和匯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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