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壹百零四條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進行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造成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