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財產公證是婚前做的,婚後很少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區分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雖然夫妻婚後可以做財產公證,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多溝通討論,不要壹意孤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 * *全部或者部分共同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