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中有壹人去世時留下了遺囑。
如果夫妻壹方死亡並留下遺囑,將原有財產的壹半贈與配偶,必要時,由未亡配偶攜帶身份證、遺囑、死亡證明、財產證明等材料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過戶。
2.夫妻壹方去世,留下遺囑將財產遺贈他人。
夫妻壹方死亡,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他人,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需要轉移所有權的,應當由未亡配偶配合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辦理繼承公證後,繼承人攜帶所需資料和公證書原件到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
3.配偶中有壹人去世時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夫妻壹方死亡未留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由第壹順序繼承人協商財產歸屬和補償。協商後,去公證處進行繼承公證。房屋繼承人需攜帶所需資料及公證書原件到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雙方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2)繼承和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四)權利人的名稱或者自然情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