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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鑒定有哪些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下:1,婚姻無效,例如重婚、雙方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到法定婚齡等。2.婚姻效力待定,比如因脅迫結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隱瞞重大疾病等。;3.婚姻有效,即無無效原因,撤銷權人未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

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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