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時,可以就房產分割達成協議,離婚協議中明確寫明;離婚後,雙方應按約定處理財產;
2.壹方不履行協議,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
3.協議是在欺詐、脅迫下簽訂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協議;
4.經法院審理,未發現有欺詐、脅迫行為的,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房地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1.夫妻共有財產原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視為* * *共有財產,應當* * *共有;
2.個人財產例外:夫妻婚前財產、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其他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不計入同壹財產;
3.平等原則:分割同壹財產時,應當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4.子女權益優先:在房產分割中,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住房需求和權益;
5.協議分割優先:鼓勵夫妻雙方協商解決房產分割問題。如果協議不成,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6.司法裁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公正裁決。
綜上所述,在夫妻離婚房產分割中,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解決離婚協議,並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寫明,不履行可以訴至法院。但如果協議因欺詐或脅迫而成立,受害方可以請求撤銷,沒有這種情況法院會駁回上訴,以保證房產分割的公平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