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壹條: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
第二條: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不滿兩歲的子女隨父母生活,對其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準許。
第三條:
對年滿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第五條:
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第六條
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則準予許可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