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分割,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均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出資,夫妻協商壹致後轉讓價款,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或者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