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或者婚前為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讓費,離婚時,如長期共同生活,可按夫妻財產分割;
(三)夫妻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承包責任田當年的收入,當年無收入的養殖、養殖專業戶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父母壹方或雙方贈與的金、銀、珠寶等財產。
參考資料:
中國法律法規數據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
)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