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 6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和完成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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