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屬於婚前財產:
(1)婚前壹方全款購買的房產,產權上只有壹方的名字,屬於個人財產;
(2)婚後父母壹方的房產產權證是其子女的名字,也屬於個人財產;
(3)結婚後買的房子,如果是壹方全款買的房子,只登記自己的名字,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 * *購買,兩人共同還貸,則隨房產歸* * *所有。有婚前財產的房子,雙方有約定,按約定分配。沒有約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割。如果房子是婚前財產,那麽就要考慮房子的出資和房產證的簽字。
(1)如果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證在自己名下,在付清全部房款後,該房屋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房屋。如果房子只交了首付,房子仍按個人財產處理,但房價未交部分和房子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有權分割財產。
(2)如果壹方婚前投資了壹套房子,但自願將這套房子留在雙方名下,或者婚後願意加到對方名下,那麽這套房子就是同壹財產,離婚時應該分割房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解讀(二)第二十二條:壹方婚前為雙方購房的,出資部分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房子是雙方贈與,否則也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