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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私下簽訂的關於斷絕關系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父母與子女私下簽訂的斷絕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父母有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第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沒有特定的情況是不能解除的。

如果父母與子女有血緣關系,任何法律都沒有解除父母與子女關系的程序性規定,但在壹定的情況下,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可以消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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