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搶劫、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較為突出,發生在離婚訴訟前、離婚訴訟中、離婚訴訟後。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造成子女直接由自己撫養或由父母照顧的事實,作為長期與子女共同生活爭奪撫養權的證據;有的父母為了讓對方撤銷離婚訴訟或者同意離婚,將未成年子女藏匿起來;有的父母擔心因為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爭撫養權對自己不利,就把未成年的孩子帶走藏起來。
法律賦予父母離婚時爭取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權利,但這壹權利的行使應從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出發,通過法律手段實現。
通過搶奪或藏匿未成年子女來搶奪撫養權,人為阻斷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血肉聯系,會導致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缺乏父愛或母愛,造成精神傷害的情感缺失。
另壹方為了躲避父親或母親的尋找,將未成年子女關在隱秘、動蕩的生活環境中,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任何壹方的私人財富。父母不能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強行綁架未成年子女的感情,把未成年子女作為達成目的的籌碼。
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不得以搶奪或者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