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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附加刑?

附加處罰如下:

1,好。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進行制裁的刑事處罰;

2.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

4.驅逐出境。強制犯有嚴重罪行的外國人離開中國邊境是壹種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念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六十九條

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其中部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仍在周闕鎮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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