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加期間和附加條件的區別如下:
(1)作為壹個條件附著,它必須是壹個客觀上不確定的未來事實。如果不屬於未來或者事實是肯定要發生的,就不能是有條件的依附;
(2)時效是以將來待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依據的。如果不屬於未來或者不是確定的事實,就不能成為時間的限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58條
國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或者破壞。
第259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有期限的法律行為有哪些?
有時限的法律行為如下:
1,根據項是否確定,可分為定項和不定項;前者的周期是完全確定的,比如某年某月某日;後者是指可以確定發生的事實,但不能確定其發生的時間,如某人的死亡日期;
2.時效對法律行為的效力可分為始期和終期;有初始期間的法律行為在期限到來時生效。因此,初始期也被稱為遞延期。有期限的法律行為,因期限屆滿而失去效力,故期限也稱為終止期間;
3.從期限計算方法上,可分為連續期和不連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