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請求駁回了異議,聲稱這允許陪審團推測有責任改進被告制造的產品,而沒有這樣的義務。
該要求似乎是基於Wagner訴Larson案中的語言,257,Iowa 1202,1211,1212,136 n.w.2d 312。可以假設是正確的。但是,我們認為法院不需要這樣的指示。這樣做會註入案件中不被認可的問題,比如案件正在提交陪審團,可能會出現LED混亂。當陪審團對被告進行漂白時,它將從制造商那裏獲得更安全的故障恢復,並且它將在法庭上被判令。見×1072哈特訴欣克利,215愛荷華,915,919,247,西北258;墨菲訴滑鐵盧,255,愛荷華州557,566,123西北2d 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