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路基邊坡坡腳、路塹邊坡坡頂或鐵路橋(包括鐵路和公路兩用橋,下同)外側算起,是:
(壹)城市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2)城市郊區居住區高鐵12米,其他鐵路10米;
(3)村鎮居民區高鐵15m,其他鐵路12m;
(4)其他地區高鐵20米,其他鐵路15米。
鐵路規範:
在鐵路用地範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並公告。在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劃定並公告。
鐵路線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河道管理區、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區、航道保護區或者石油、電力等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並予以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應當自鐵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並公布。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邊界劃定,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並根據平面圖設置標樁。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鐵路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