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界定了高危行業企業的適用範圍,包括:從事礦山開采、危險品生產、建築施工、道路運輸等經濟組織的企業。其中,采礦是指石油天然氣、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等礦產資源的勘探生產、閉坑及相關活動。建築施工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和礦山建設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和裝飾工程。危險物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物品清單》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生產的危險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道路運輸是指用機動車運送旅客和貨物。
與《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規定的高危行業企業範圍相比,壹是不再包括另行制定安全生產費用制度的煤炭、煙花爆竹企業;第二,根據國防科工委的意見,軍用危險品的生產也納入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此外,壹些危險系數較小的非煤礦山企業,如地熱、泉水、礦泉水、鹵水開采礦山和河砂開采、采金船作業、小型磚粘土礦等。,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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