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依法屬於投資人個人所有,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投資人的財產,因此個人債務可以作為個人獨資公司的財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四條:被執行人在獨資法人企業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清償其對申請人的債務。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