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困難人員在所在社區進行了就業登記,靈活就業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下勞動合同或無固定用人單位且能提供臨時就業證明的人員;
2、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3.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民工並與其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城鎮職工工傷、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
申請程序如下:
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領社會保險補貼;
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就業情況,發放靈活就業證,並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壹定比例計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有關法律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