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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亂排汙水的處罰條款

個人亂排汙水的處罰條款:

1,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違反相關法律政策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相關罰款;

2.造成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汙水排放的規定:

1、排水戶違反規定,未取得排水管網排汙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管網排汙許可證,可以並處50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個人亂排汙的處罰條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違反相關法律政策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相關罰款;造成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汙分流區域內,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和汙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或者在雨汙分流地區向雨水管網排放汙水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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