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壹百零三條,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進行應急演練、訓練的;(二)未按要求履行監測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指使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物資生產、儲存和供應的;(四)不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或者阻礙、幹擾調查的;(五)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調查、報告、控制、處置和處理中失職、瀆職、瀆職的;(六)違反規定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七)不履行應急職責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