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種是員工主動辭職,按照約定將自己的股份全部返還給公司。那麽第二種就是員工生病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本著人道主義的精神,員工提供了服務,得到了股權要給員工,那麽未完成服務期對應的股權就繼續給他或者以合適的價格回購員工手中的股權。第三種情況是辭退或者開除員工。這將會引起爭議。進股權的時候把規則寫清楚。首先,比如激勵對象中途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或者有其他重大違反刑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都會受到處罰。這是壹種現象。如果把這個規定寫進員工持股協議,那麽第二就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包括公司的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比如我們做培訓的時候,把老師的課件和咨詢案例透露給公司不付費的學員,就是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第三,違背了與公司競爭的義務,這種義務是專用的、靜態的。第四種是員工與其他公司簽訂其他原因和情況。企業在制定規則時也要考慮員工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同時要做好相應的公寓。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企業應該規定這樣壹個指定的股份細則,除了消極的社會規則外,還要給予考核和獎勵的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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