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16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反饋有關情況;常務委員會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立法調研。”A項是“可能”第壹次向常委會提出。因此,a項是錯誤的。b項是“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征求人大意見。因此,b項是錯誤的。c項正確。第17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發給代表。”因此,d項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