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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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