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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培訓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學校承認。

具有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民,請求有關部門承認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承認。合格教師第壹次教學應有試用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教育部新聞辦公室還指出,《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的分類、條件、考試和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非師範院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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