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同時,禁止國有土地買賣,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出讓。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出讓方法
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拍賣、招標或協議方式。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應當通過拍賣和招標方式出讓。協議轉讓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底價。
辦理土地證過戶材料
1,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須提交國土規劃部門建築批文;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壹起轉讓,需要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土地所有者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換發新證書,並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原土地證書,換發新的。
3.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要提交房屋照片、土地使用證原件、公證書或使用人親筆簽名的協議、街道證明。除上述材料外,委托代理人還應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農民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對這片土地的承包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