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明文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即工程承包不得轉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法律上明確定義了“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截肢後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可以解除與承包人的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逾期未完成合同,經發包方督促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