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的本意是指基於相同利益而自發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這個相同的利益群體,比如為同壹個雇主工作的員工,某個產業領域的個人。
建立工會組織的主要目的是與雇主談判工資和薪金、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傾聽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工會對單位有監督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提到“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在企業中,員工有表達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我們工會提倡“廠務公開,民主管理”。
有條件的地方,工會也可以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和女職工特殊保護協議。單位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還應當通知職工的“家屬”——工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如果單位不這麽做,就涉嫌違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