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原因被認定為工傷,傷情穩定後影響工作和生活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或者其親屬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並提供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對符合鑒定條件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和人員。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委托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醫學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分為壹至十級傷殘,對應不同的傷殘補助標準,其中十級傷殘為最輕的傷殘等級。因工致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本人7個月工資。本人工資的計算標準參考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救治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