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傷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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