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關於向個人轉讓工業用地的法律規定

關於向個人轉讓工業用地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超過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無廠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出讓和轉讓,必須按閑置土地處置程序處置,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全額收取閑置費,再安排新的工業項目。2.轉讓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不超過兩年,且投資(不含土地成本)未達到總投資25%的,不得轉讓。未繼續開發建設的,在繳納閑置費後,收回土地使用權。3.享受政府優惠用地政策的工業用地已建成廠房的(含投資額超過總額25%的工業用地),需按原優惠地價標準上限補交差額土地出讓金,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使用權終止日期不變),方可辦理出讓、轉讓手續。4.有金融抵押的工業用地不得轉讓。5.經法院依司法程序查封的工業用地,未經人民法院裁定,不得轉讓。6.工業用地已實際用於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出讓。必須按違法用地處理,收回土地出讓金後才能轉讓或收回土地使用權。7.* * *擁有與* * *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 * *同意不得轉讓。8.有爭議的土地所有權不得轉讓。9、已納入政府收回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 上一篇:關於個人安裝光伏和房屋距離的法律法規
  • 下一篇:2022年主觀題難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