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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環境有害,勞動法如何規定?

工作環境有害,勞動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惡劣的勞動條件和嚴重的環境汙染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

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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