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明確規定禁止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在他們的工作中,壹定要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絕不能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等經濟犯罪。嚴禁非法幹預經濟糾紛的處理。經濟糾紛應由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行政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得幹涉。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接受審判、劫持人質等非法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地方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準確定性。任何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都不得介入。當事人確屬經濟糾紛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投訴。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有利有弊。權力的正確行使,將快速有效地解決債務、合同等經濟民事糾紛,節約大量司法資源。權力的錯誤行使會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阻礙經濟的發展和進步,警察也會利用權力尋租。因此,公安機關應該正確介入經濟糾紛,而不是絕對不介入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做到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