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在行政案件調查中,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進行審查核實。
第五十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違法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所為;
(四)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無法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的;
(六)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立案、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送達文書可以由人民警察助理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