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 (壹)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由主管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報領導批準後,方可簽發《傳喚證》。(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五)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