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試和政審暫行規定》。
第十條考核、政審的主要方式: (壹)向考核、政審對象、學校保衛部門、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村)委會了解情況;(2)向被評議政審對象的主要直系親屬的領導、同事、人事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況;(三)個別走訪其他相關人員;(四)查閱本人檔案及相關資料;(五)公示考核對象名單。
第十壹條考試、政審結束後,考試、政審工作組應當寫出經簽署的書面考試、政審報告,提出考試、政審意見。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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