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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有住房轉讓給子女的過程

公有住房轉讓給子女的程序如下:

1.向居委會出具合法繼承人證明;

2.向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3.去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4 .到房產測繪部門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過戶手續;

5.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

6.到駐地稅務所進行稅務驗證;

7.領取完稅證明後,領取新的生產證明。

公共住房的歷史演變;

1,公有住房的定義: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分配給職工居住的房產;

2.公房背景:計劃經濟時期,由於商品房市場不發達,國家或集體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而建;

3.公房分配方式:通常單位根據職工工齡、職務、貢獻大小分配;

4.公房產權改造:隨著住房制度改革,部分公房單位實行產權改革,允許職工購買自己居住的房屋,取得產權;

5.公房現狀:目前公房很少,大部分已經改造成個人產權房或職工商品房。

總結壹下,將公房過戶給子女的流程包括從居委會領取法定繼承人證明,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到公證處進行繼承權公證,到房產測繪部門測繪房屋面積,然後持相關證明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再到稅務所進行稅務核定,最後領取新房產證的完稅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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