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來,北京、上海、杭州等13個城市相繼出臺了控制吸煙的地方性法規。
《煙草控制條例》中文版的發布是第壹個國家層面的控煙法律規定。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是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重點立法項目。草案於2014 10年底形成,上報國務院。條例規定,所有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全面禁止吸煙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立吸煙點的,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戶外吸煙點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規定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