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是指國際法中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所有海域。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壹國的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或壹個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所有海域。所有國家都平等地使用公海。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壹部分,所以不在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都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也不得自行對公海行使管轄權。《UNCLOS》第11部分規定了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遺產;(2)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區域”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將“區域”及其資源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3)資源開發的壹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管理。區域發展要造福全人類,各國都有公平享受海底資源利益的權利,特別是要照顧發展中國家和未實現獨立國家人民的利益。⑷“區域”的法律地位不影響上覆水域和空域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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