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6.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包括單位自行繳納和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以來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或者所在區市統計部門核定的工資計算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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