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是對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價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和廉潔政府,保護相對人和公眾的知情權,防止腐敗。
2.“公平”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確保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
3、“公正”是相對於行政機關而言的,它維護公正和中立,防止偏袒。“公開、公平、公正”是壹個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統壹整體。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利益,以社會正義和公平的理念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經營者只能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義務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與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